• <bdo id="1ftk3"></bdo>
      <bdo id="1ftk3"></bdo>

      1. 歡迎來到合肥浪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官網
          咨詢服務熱線:400-099-8848

        淺析三個優化電子商務網站的簡樸方法

        發布時間:2015-09-18 文章來源:  瀏覽次數:3036
          亞馬遜中國網上購物商城(以下簡稱亞馬遜商城)上銷售的水晶墜被鑒定為仿水晶;銷售的聯想電腦,被消費者發現機身污濁曾開封,且已注冊過用戶名并裝過軟件;銷售的艾灸條連銷售批文都沒有。

          向陽法院認定,前兩起案件的涉案商品均為入駐亞馬遜商城的第三方銷售,亞馬遜商城無須擔責;艾灸條則有“假藥”嫌疑,一審訊其買一賠三。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曉營律師對《法制晚報》記者表示,根據消法劃定,消費者網購到題目產品時,假如該產品是購物網站自營的,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網站;假如題目產品為購物網站中的第三方賣家所售,購物網站只是提供了一個交易平臺,并在購物網站昭示了第三方賣家的詳細信息,好比聯系方式、地址等,消費者則應起訴第三方賣家。律師以為,這可能就導致亞馬遜商城缺乏監管動力,頻現題目。


          買自然水晶吊墜 鑒定為仿的


          2014年5月19日,劉先生在亞馬遜商城花92元買了一條“LACEY 奧地利水晶 藍色 海洋之心 配925純銀項鏈 吊墜”,花68元買了一條“玲飾界 925銀 錦繡心扉 天使淚項鏈 自然水晶吊墜 八心八箭吊墜”。


          劉先生說,在商品先容中,兩款商品均宣稱是自然水晶。


          2014年11月29日,劉先生又在入駐亞馬遜商城的第三方商鋪“約瑟兄弟”上買了一款925純銀、三層電鍍白金手鏈和一款奧地利水晶白金掛墜,一共花了289.6元。


          在白金手鏈和水晶白金掛墜的網購頁面,均有假一賠十的承諾。


          買了這么多首飾,才花了數百元,劉先生覺得過于便宜,懷疑有假,于是將水晶吊墜送到中工商聯珠寶檢測中央檢測,鑒定結論為仿水晶。


          他又將白金手鏈和水晶白金掛墜送到中國地質大學北京中地大珠寶鑒定中央鑒定,白金手鏈鑒定結果為“銀手鏈”,水晶白金掛墜的鑒定結果為“合成立方氧化鋯掛墜”。


          亞馬遜拒認欺詐 稱已經履責


          劉先生以為商家涉嫌欺詐,將亞馬遜商城經營方——北京世紀卓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越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對5月份購買的商品按照消法劃定買一賠三,對11月份購買的商品按照“假一賠十”的承諾作出履行。


          法庭上,卓越公司稱,該公司只是提供網絡交易平臺,其與劉先生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卓越公司作為電商平臺已經履行了平臺責任,審查了銷售者的相關資質文件,并且對銷售者的經營行為進行監視,不存在欺詐故意。


          根據法律劃定,電商平臺只有在不能提供銷售者真實信息時才承擔糾紛責任,但劉先生沒向卓越公司要過銷售者信息,卓越公司也沒作出過“假一賠十”的承諾。


          卓越公司還提供了“約瑟兄弟”公司出具的意見。意見稱,商家已在產品先容中寫明首飾是“純銀吊墜”和“純銀手鏈”,劉先生只看到“電鍍白金”字眼就把商品送檢是不恰當的,其從未宣傳產品為鉑金。


          意見還稱,“奧地利水晶”得名于奧地利施華洛世奇公司,因此,“奧地利水晶”只是對這種水晶的客觀表述,不存在主觀上對消費者的惡意誤導。


          法院兩次認定卓越不擔責任


          向陽法院審理后以為,2014年5月向劉先生銷售仿水晶吊墜的商家均未在水晶前加“仿”字,也沒有對吊墜材質是仿水晶做文字說明,這損害了劉先生全面知悉商品信息的權利,違背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劃定。


          但法院同時以為,根據消法劃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正當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才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索賠。


          據此,法院以為,2014年11月劉先生購買的商品,銷售方是“約瑟兄弟”店鋪,卓越公司能夠提供“約瑟兄弟”的聯系方式,故劉先生應向“約瑟兄弟”索賠。“假一賠十”的承諾也是“約瑟兄弟”做出的,卓越公司不承擔責任。


          對于2014年5月劉先生購買的商品,商品銷售者信息均可從相應店鋪網頁中找到,因此劉先生應先向網店索賠。


          終極,針對劉先生2014年5月購買的前述兩款水晶吊墜,向陽法院于今年3月判決駁回訴訟哀求;針對劉先生2014年11月購自“約瑟兄弟”的首飾,向陽法院于今年6月也判決駁回訴訟哀求。


          日前,法制晚報記者登錄亞馬遜商城搜索涉案商品,均顯示為“未找到相關商品”。


          買聯想的新電腦 收到二手的


          入駐亞馬遜商城的第三方還涉及虛假宣傳題目。


          2014年5月1日,任女士在亞馬遜商城內的“索隆電腦基地”店鋪,買了一臺售價為3830元的聯想一體機電腦。


          任女士說,三天后她收到寄來的電腦,發現機身是污濁的,包裝顯著是打開過又重新封裝的。“網站的商品顯示,電腦配置的是Windows8系統。但我收到的電腦,系統是Windows7旗艦版。”


          打開電腦后,任女士還發現,電腦已于2014年3月28日注冊了用戶名,還安裝了“360安全瀏覽器”、“PPS影音”等軟件,電腦硬盤也已經分區。


          與亞馬遜商城和索隆電腦公司協商未果后,任女士起訴了卓越公司和索隆公司。


          任女士以為,商家虛假宣傳銷售商品、以舊充新、以非正版的WIN7操縱系統充當正版WIN8操縱系統,構成欺詐,要求按照消法三倍賠償。


          亞馬遜稱非銷售者 無需擔責


          被起訴后,索隆公司沒有到庭應訴,只以書面形式辯稱沒有虛假宣傳。


          卓越公司也沒到庭應訴,以書面形式辯稱:該公司只是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提供者,不是產品銷售者,涉案產品頁面已明確提示該產品的賣家。


          卓越公司還稱,其向消費者提供的是免費的平臺服務,因而關于對第三方賣家所售產品免責的聲明正當有效,其無需對第三方賣家的產品質量瑕疵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第三方銷售商賠3倍


          向陽法院審理后以為,任女士在購買電腦時已經明知索隆公司系賣家,故應當認定任女士與索隆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產品銷售責任由索隆公司承擔。


          卓越公司作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既未收取貨款,亦未就此次交易對任女士作出任何承諾,故無需承擔產品責任。


          證據顯示,索隆公司承諾出售的涉案電腦系聯想一體機并預裝Windows8操縱系統,而涉案電腦及操縱系統標配不符,且電腦中預裝程序的安裝時間與隨機配送的裝箱單顯示的出產日期顯著不符,索隆公司未能給出公道解釋,故任女士主張索隆公司構成欺詐并要求買一賠三于法有據。


          終極,向陽法院一審訊決索隆公司賠償任女士1萬余元。索隆公司不服,2015年4月,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除了仿水晶首飾、虛假宣傳的電腦,亞馬遜商城還被曝銷售沒有藥品批準文號的艾灸條。


          2014年5月16日,韋先生在亞馬遜商城買了30盒“綠源堂艾灸條”,共消費1154.4元。


          “綠源堂艾灸條”的網頁宣傳及產品上都寫有“極品”二字。“買了一查,才發現它連批號都沒有。”韋先生說。


          韋先生以為亞馬遜商城出售題目艾灸條,已經構成消費欺詐,故訴至法院要求買一賠三。


          法庭上,卓越公司的答辯意見依然如故——產品不是卓越公司出產的,卓越公司只是在網頁上客觀展示產品信息,不構成欺詐。


          《廣告法》第7條劃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法院認定,“極品”與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含義相同,屬于絕對化用語,不應在商品廣告中使用。本案中,艾灸條外包裝及條形碼處均有顯著的“極品”字樣,屬于對消費者進行虛假或惹人曲解的宣傳。


          此外,根據國家食藥監局《關于艾灸相關產品注冊有關題目的答復》,清艾條按藥品進行治理;同時,根據《藥品治理法》第48條劃定,依照本法必需批準而未經批準出產、入口,按假藥論處。


          現涉案艾灸條外包裝確未顯示藥品批準文號等信息,卓越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實該產品獲得藥品批準文號,故該產品有“假藥”嫌疑。


          法院認定,韋先生在亞馬遜商城購買艾灸條,卓越公司為其開具了發票,雙方買賣合同關系成立。


          2015年4月,向陽法院一審訊決“買一賠三”。一審后,卓越公司上訴。今年4月,韋先生與卓越公司在二審過程和解。


          日前,記者在亞馬遜商城搜索“綠源堂艾灸條”,網站顯示出有6個產品,其中兩個仍是標有“極品”字樣,但目前6個產品均是無貨狀態。


          消費提醒


          網購時勿忘截圖 可作為證據


          跟著網購的持續火熱,網購維權也已經受到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的正視。但網購不同于實體店,泛起糾紛后如何收集證據進行維權,有其特殊性。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曉營律師說,在實體店購物時,消費者把購物發票、小票留好,就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認定買賣關系的存在。而在網購中,由于都是電子化購物,則應及時對訂單、宣傳頁面、商品詳情、送貨詳情等進行截圖保存,避免商家后臺刪除,導致證據遺失。


          “另外,對于網購的題目商品,如有必要或需要,應到權勢巨子部分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是消費者維權的重要證據之一。”王曉營說,假如消費者主張的侵權題目成立,法院基本上都會支持敗訴的商家支付消費者前期所進行的鑒定用度。


          王曉營律師夸大,除了前期預備證據外,到了法院去起訴“誰”,可以順利維權,拿到賠償,則是消費者需要特別留意的。


          失事后告亞馬遜 需知足前提


          王曉營律師對法制晚報記者表示,根據《消法》劃定,“誰賣你的東西,誰給你提供的服務,你找誰去。”


          她說,這可以衍生出兩個含義。第一,題目產品是購物網站自營的,產品泛起題目后,消費者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網購的網站;第二,假如題目產品為購物網站中的第三方賣家所售,購物網站只是提供了一個交易平臺,那么在購物網站昭示了第三方賣家的詳細信息,好比聯系方式、地址等,消費者可以找到第三方賣家,這樣消費者則應起訴第三方賣家進行維權。由于這種情況下,購物網站與消費者沒有任何買賣關系。


          王曉營分析,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亞馬遜網站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這或導致其缺乏監管動力,致使第三方商家頻頻泛起題目。而銷售者對亞馬遜網站的第三方商家性質缺乏了解,出于對亞馬遜網站的信任進行購買,事后泛起題目往往直接起訴亞馬遜。


          新聞延伸


          亞馬遜已被北京工商處罰33次


          北京市工商局公示信息顯示,卓越公司在2013年1月到2015年9月共收到行政處罰書33次,其中13次系因“虛假宣傳”被罰,占近四成。


          最近的一次因“虛假宣傳”被罰發生在今年9月18日。行政處罰書寫明,“2014年11月27日,北京市工商局向陽分局接到市局12315中央的舉報登記單,舉報人反映在亞馬遜商城上銷售的‘哈曼卡頓’牌GLA-55型號鉆石音響在網頁宣傳聲道為2.1,但該商品聲道實際為2.0,情況屬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歧法競爭法》劃定,責令卓越公司休止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罰款50000元。”


          北京世紀卓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受行政處罰部門情況


          行政處罰日期 違法行為類型 處罰結果


          20150120 虛假宣傳 罰沒合計:50000元


          20150225 虛假宣傳 罰沒合計:10000元


          20150226 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罰沒合計:11784.79元


          20150226 故意拖延或者無理由拒絕 罰沒合計:3043.5元


          20150304 虛假宣傳 罰沒合計:10000元


          20150304 虛假宣傳 罰沒合計:15000元


          20150305 責令休止銷售通知書后,仍舊銷售分歧格商品 罰沒合計:10000元


          20150331 虛假宣傳 罰款:15000元


          20150423 虛假宣傳 罰款:10000元


          20150428 使用“馳譽商標”字樣用于廣告宣傳 罰款:100000元


          20150918 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 罰款:50000元

        上一條:淺談如何檢查網站優化是否...

        下一條:淺談網站優化的八個步驟...

      2. <bdo id="1ftk3"></bdo>
          <bdo id="1ftk3"></bdo>

          1. {关键词}